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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6)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完成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并订立销售合同,产品交付行为发生在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后的,其相关销售行为不构成侵害专利权,但仍应向专利权人支付适当的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50. 关联案件的专利侵权判定协调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740号(“牙刷消毒盒”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之一)
【裁判要旨】对于相同的被诉侵权产品、相同的专利权以及相同事由的不侵权抗辩,关联案件的认定应当保持一致,防止出现裁判冲突。即使被诉侵权人在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可以依据另案生效裁判中有关同样的抗辩事由成立的认定,依法改判认定被诉侵权人的有关抗辩同样成立。
51. 数值限定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抗辩中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379号(“水面播撒饲料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涉案专利包含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的,在判定专利侵权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时,应当考虑该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对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所起的特定作用。即便现有技术公开的数值范围包含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数值范围,但现有技术公开的数值范围并未实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特定数值范围所实现的特定的技术功能或者达到特定的技术效果,一般不能就此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相应地,现有技术抗辩一般不能成立。
52. 外观设计专利作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中现有技术抗辩依据的审查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729号(“面条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基于在先外观设计专利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应当审查该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公开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
53. 抵触申请抗辩的审查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662号(“牙刷消毒盒”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之二)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人以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抵触申请为由主张不侵害专利权的,应当审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已被该据以主张抵触申请抗辩的技术方案完整公开,而无需判断该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抵触申请。
54. 合法来源抗辩主观要件的转化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478号(“倒料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之二)
【裁判要旨】产品使用者通过正常商业交易方式签订合同取得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权,主观上没有过错的,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但其在收到专利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后,仍与产品制造者续签合同并继续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至少自续签合同时起,该产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即已发生转化,其再以具有合法来源为由主张不承担续签合同后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55. 被诉终端产品生产者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663号(“电连接器”发明专利侵权案之一)
【裁判要旨】包含侵权零部件的终端产品的生产者提供了该零部件采购、使用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诉侵权零部件的合法来源的,可以支持其合法来源抗辩。
56. 使用侵权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时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119号(“电连接器”发明专利侵权案之二)
【裁判要旨】包含侵权零部件的终端产品由生产者委托他人加工,该终端产品生产者不能仅以提供委托加工合同为由主张其终端产品使用侵权零部件的行为具有合法来源。该生产者和受委托加工人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侵权零部件具有合法来源的,对有关合法来源抗辩不予支持。
57.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期间的确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11号(“偶氮染料”发明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损害赔偿的计算期间原则上以专利权利人请求为准。专利权利人基于起诉前发现的某一侵权事实提起诉讼并明确了特定数额的损害赔偿请求,其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没有针对诉讼期间持续发生或者可能持续发生的侵权行为明确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对于诉讼期间的损害赔偿问题,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理。
58. 依据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时的证明责任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124号(“母乳衬垫”发明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和举证责任规则,当侵权获利证明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时,其应当提供能够真实、完整反映被诉侵权规模等基础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怠于举证或者举证不充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59. 拒不如实披露关联案件情况可认定为不诚信诉讼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290号(“磁斥型悬浮装置”发明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如实披露全国范围内关联案件情况,但其无正当理由拒绝披露或者披露的情况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认定其存在不诚信诉讼行为,在确定损害赔偿等责任承担时应当对此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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