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7)
60. 同一生产者多案被诉时的停止侵害责任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330号(涉“纸盒成型机”发明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权利人依据同一专利,就相同的侵权产品,针对同一生产者和不同的使用者分别提起多个侵害专利权诉讼,并且在多个案件中均提出判令该生产者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已有生效判决对此作出判决的,在后判决可以在事实认定和裁判说理中予以说明,不再就此作出重复判决。
61. 专利无效时侵权纠纷中被告鉴定费的负担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221号(“骨传导扬声器”发明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被人民法院先行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侵权诉讼中产生的鉴定费用一般可以由原告负担。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后,原告可在另行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对该鉴定费用一并主张赔偿。
62. 专利权人针对同一生产者、不同销售者提起多起诉讼时的赔偿数额考量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806号(“变形组合玩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专利权利人就同一生产者同一时期制造、销售并由不同销售者转售的基本相同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同一专利在多地法院分别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衡量当事人之间侵害同一专利的系列诉讼情况,整体把握专利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获得的赔偿总额,以合理确定个案中的判赔数额。
63. 就同一被告持续侵权行为多次起诉时重复起诉的认定;因重复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以作出生效裁判为时点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836号(“无轨电动伸缩门”发明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1.对同一被告的持续侵权行为先后分别起诉,后案侵权行为发生在前案被诉侵权行为期间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后案诉讼请求已被前案诉讼请求所涵盖,就该部分侵权行为提起的后诉原则上构成重复起诉,但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前案侵权期间内被诉侵权人另有较大规模的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侵权获利明显超出前案判决确定的损害赔偿,且权利人在前案一审辩论终结前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被诉侵权人的侵权规模的除外。
2.因重复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司法解释规定的“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法院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再次侵权的情形。
64. 专利权终止时停止侵害判项的处理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959号(“移动电源连接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一审判决关于停止侵害的判项并无不当,但涉案专利权在一审裁判后因保护期限届满或者其他法定情形而终止的,一般无需撤销一审关于停止侵害的具体判项,仅需在事实查明部分载明涉案专利权利效力变化情况,并视情在裁判理由部分写明停止侵害的责任期间。
65. 附履行条件判决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370号(“反重力水滴加湿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1.对于因涉案专利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导致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止,使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侵权诉讼判决前未能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履行作出相应的安排,包括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判项的履行附加必要的条件。如,将专利权利人据以提起诉讼的专利权利要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作出维持有效的审查决定作为判项履行的前提条件,并对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一并作出安排,以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2.对于附履行条件的判决,可以同时判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在判项履行条件成就后,自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至履行条件成就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即单倍利息);判决确定的履行条件成就后仍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6.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审查决定作出后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的处理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再1号(“可折叠移动终端支架”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1.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后的执行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宣告决定对生效的专利侵权判决不具有追溯力的情形,有关执行款一般应由执行法院在执行回转程序中责令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人民法院也可视情在再审判决中责令返还。
2.对于涉及多个被诉侵权人的专利侵权判决,如果由于不同被诉侵权人的赔偿义务执行时间不同导致对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适用结果不同,违反公平原则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67. 违约申请专利时的权利归属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951号(涉“丙交酯纯化”发明专利权权属案)
【裁判要旨】在设备买卖及技术服务合同对相关技术的披露作出明确限制的情况下,接受技术服务的设备买受方违反约定,对在设备出让方所提供的技术方案基础上改进形成的技术方案擅自申请专利的,设备买受方不能当然因其改进而享有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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