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8)
68. 以他人非公开的技术资料申请专利的申请人不能当然获得专利权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8号(“海水淡化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违反保密约定和诚信原则,擅自将他人基于委托开发合同关系提供的非公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即使行为人对该非公开技术进行了部分改进,也不能据此当然享有专利权。
69. 另诉专利权属纠纷维权合理开支的处理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348号(“指纹识别芯片技术”专利权属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基于在先发生的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而另行起诉主张在先案件中发生的维权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70. 发明人署名顺序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533号(“等离子体消防除烟设备”发明专利署名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基于在先约定诉请人民法院调整发明人署名顺序的,人民法院应予审理,并可视情依约认定发明人署名顺序。
71. 发明人署名权的确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911号(“普克鲁胺治疗新冠肺炎用途”发明专利署名案)
【裁判要旨】1.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案件中认定所涉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时,应当以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相关技术内容作为主要依据,尤其是其中有关背景技术、技术问题、发明目的、有益效果、具体实施方式等内容。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程序中,审查员在评价特定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时作出的有关认定,是以特定的现有技术为参照的,可以在认定发明人身份时作为重要参考因素,但不能仅以此为据,否定特定的发明人对于专利技术方案所作出的实质性贡献。
2.技术问题的发现以及发明创造的构思往往是发明创造的起点,同样可能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和创造性的劳动。如果技术问题的发现以及发明构思的提出在研发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对此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一般也可主张被列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
72. 发明人报酬的计算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590号(“工程救险用蒸汽车”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报酬案)
【裁判要旨】发明人报酬纠纷案件中,在难以准确计算报酬数额时,应当兼顾发明人与单位的权益,综合考量涉案专利的类型、创新程度、实施情况、涉案专利在经济效益中的技术贡献、发明人在研发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予以合理确定。
73. 确认不侵权之诉与错误通知导致的损害赔偿的一并审理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3141号(涉“车载置物架”实用新型专利确认不侵权及网络侵权责任案)
【裁判要旨】确认被投诉商品不侵权与主张因权利人的错误通知导致的损害赔偿一般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一并主张的,可以以确认不侵权纠纷及侵权责任纠纷两个案由一并审理。权利人的投诉行为存在过失,构成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通知错误”,应当赔偿因此给被投诉方造成的损失。
74. 专利权人未及时报告权利要求修改情况的处理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295号(涉“折叠风扇”发明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专利权利人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的,其应当在合理期间内将相关事实报告正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权利人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报告,致使人民法院依据修改前的权利要求书作出错误判决的,可以认定构成“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视情予以处罚。
75.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评判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432号(涉“氮化物半导体发光器件”发明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对于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应当在区分需要利用专门知识分析判断的事实问题、不需要运用专门知识分析判断的事实问题以及需要运用法律知识评判的法律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分析认定。其中,对于法律问题,应当由人民法院自行作出评判,不应将之委托鉴定,也不应以所谓鉴定意见为评判依据。
76.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及赔偿责任范围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044号(“锂电池浆料混合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及反诉恶意诉讼案)
【裁判要旨】1.判断原告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是否构成恶意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在审查诉讼是否缺乏权利基础和事实依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诉时机、诉讼风险、诉讼策略、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进行判定。
2.在恶意诉讼侵权责任认定中,恶意起诉行为本身即为侵权行为。如被起诉人启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系为应对起诉行为的选择,则因此支出的相关费用与起诉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恶意起诉人应予赔偿。
77. 修改权利要求对审理药品专利链接案件的影响
【案号】(2024)最高法知行终931号(“环孢素滴眼液”药品专利链接案)
【裁判要旨】药品专利链接诉讼中,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作出修改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的,应当综合考虑相关权利要求修改对当事人实体和程序权利的影响、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目的的实现和当事人通过该机制解决纠纷的意愿等因素,确定是否以修改后的专利权利要求为基础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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