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浙江省促进涉外商旅往来人员生活便利若干规定

(2025年3月2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7号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完善涉外商旅往来人员生活便利措施,提升涉外服务水平,营造一流国际化营商环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因投资、商贸、旅游、学习、人才引进等依法出入境的外籍人员居住、医疗、支付等生活便利的工作。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统筹发挥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外事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与边防检查机关以及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通信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在信息通报、会商研判、服务联动和风险评估等方面的工作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促进涉外商旅往来人员生活便利工作的组织领导,构建集约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推动实现涉外线下办事“只进一门”、线上办事“一网通办”。

在外籍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进建设移民事务服务中心(站点),集中提供政策咨询、居留旅行、法律服务、语言文化等社会融入服务,开展对外开放政策宣传。

第四条 省外事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涉外服务多语种指南,省数据管理部门牵头建设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里办”外文版,提供法律、政策、经济、文化、教育、医疗、旅游、出行等方面的导引,方便涉外商旅往来人员了解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生活信息。

第五条 省公安机关、数据管理部门会同边防检查机关等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提升外国出入境证件核验能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商务、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通信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共享公共数据,提供便捷、高效的涉外服务。

有关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六条 省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办理流程,促进工作许可证与社会保障卡融合集成。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向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发放社会保障卡,拓展社会保障卡服务范围,探索推进社会保障卡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等领域实现一卡通用。

第七条 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数据管理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通信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指导旅游、医疗、金融、通信等服务机构对业务系统、设施设备开展涉外服务适配性改造,提升外国出入境证件、永久居留身份证等证件的便利化应用和线上服务水平。

第八条 边防检查机关加强出入境人员查验核验系统建设,通过预测客流、智能研判、快捷通关等方式,优化通关便利流程,提升通关效率,实现入境出境快进快出。

公安、外事、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会同边防检查机关以及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在出入境口岸设立涉外综合事务统一咨询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咨询、移动通信、移动支付、外币兑换、旅游导引、住宿申报等服务。

第九条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提供口岸签证、长期居留、永久居留等便利服务,优化涉外住宿登记管理服务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涉外住宿登记效率,坚持教育管理先行,包容审慎执法,指导规范提升旅馆、酒店、民宿等住宿业经营主体涉外住宿登记能力。

网信、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电子商务企业依法组织开展涉外住宿业务培训,推动制定相关服务标准,引导旅馆、酒店、民宿等住宿业经营主体诚信规范经营。

第十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机制,制定境外职业资格与职称比照认定目录。

对持有符合比照认定目录的国际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外籍人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相应职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细化本行政区域外籍人才认定标准,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才,予以褒扬激励。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外籍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服务,落实社会保险待遇。

外籍高端人才(A类)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延期缴费。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