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涉外商旅往来人员生活便利若干规定(2)
第十二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指导有关经营主体加快改造境外银行卡受理设备,加强与国际支付平台的互联互通,提高移动支付普及率,优化人民币现金、境外银行卡的使用环境,探索国际支付便利化,提升支付服务水平。
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指导交通、旅游、卫生等各类经营主体提供符合支付便利化要求的人民币现金、境外银行卡以及移动支付等多渠道支付服务。
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以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改造内部业务系统,优化开户流程,实现各类证件的快速识别,提高开户效率。
第十三条 网信、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支持网络社交、电子商务等互联网服务企业,依法利用公共数据,优化服务流程,拓展服务方式,提供线上社交、购物、娱乐、学习等方面的多语种服务。
第十四条 国家通信管理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根据涉外商旅服务特点,指导通信服务企业优化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宽带互联网等业务办理流程,提供便捷的通信服务。
第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部门支持医院与境外知名商业保险机构签署商业医疗保险直付协议,探索推进境外商业医疗保险境内直接结算。
在外籍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医疗服务机构配备具有外语交流能力的医护人员,提升国际化诊疗服务能力。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引导保险企业开发外籍人员可投保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支持用人单位为外籍人才缴纳商业医疗保险。
第十六条 省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基础教育阶段外籍人员子女入学政策,定期发布接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名单,鼓励具有国际交流基础的中小学校接收外籍人员子女入学。
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对外籍学生开展中国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宣传,推动外籍学生熟悉和融入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七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指导公共文化场馆、景区度假区和旅游企业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开通涉外旅游线上预约、拥堵预警、多语种导游、便利支付等服务,提升旅游体验。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法律服务机构为涉外商旅往来人员提供各类法律服务;组织有关单位通过编制常见法律问题典型案例、制作普法视频等方式,对涉外商旅往来人员开展法治宣传。
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涉外商旅往来人员作为特邀调解员,提供涉外调解服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推动持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涉外商旅往来人员在购房、办理金融业务、申领驾照、子女入学、交通出行、住宿登记等方面同等待遇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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