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直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5年3月13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伊犁州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伊犁州直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推动州直生活垃圾管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发展。建立健全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促进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的活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文广旅、卫健、市场监管、机关事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物业服务、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住宿、餐饮、快递、旅游等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培训、指导和评价工作,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开展城镇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等工作。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
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等布局、规模和标准,并依法公布。
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装置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装置配置规范进行配置,推动开展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
类收集设施设备配置规范,确定固定的垃圾收集点,配套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随意占用、迁移或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场所,不得改变其用途。确有必要关闭、重建、补建的,提供替代设施或拆除的,应当依法核准,按照先建后拆原则,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等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十三条 商务、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过度包装和包装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相应回收。
电子商务、寄递、外卖等企业应当实行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再
利用,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饮经营者和国家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标识,提示用餐人员适量点餐,避免浪费。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引导、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开展低价值可回收物的资源化再利用,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效率和再利用的经济效益。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通过押金、以旧换新、积分兑换等方式开展回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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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