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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直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3)

(四)其他垃圾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环境卫生、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机关事务等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绩效考评体系。

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实施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二十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方式,并提供网络投诉、举报途径。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举报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查证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人荣誉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和涉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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