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革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2)
第十二条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的革命历史文化遗存实施原址保护,并由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可移动的革命历史文化遗存,有条件的实施原址保护。根据需要设立专用保管场所或者纪念标志。
第十三条 禁止刻划、涂污、损坏或者擅自移动革命历史文化遗存及其保护标志。
在革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存储或者经营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革命历史文化遗存安全的物品;
(二)从事有损革命历史文化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三)侵占革命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和设施;
(四)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五)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革命历史文化以及革命历史文化遗存的义务,对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历史文化,侵占、破坏、损毁、非法买卖革命历史文化遗存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五条 革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革命历史文化遗存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是其保护责任人;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不明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人员作为保护责任人。
第十六条 革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日常保养、维护;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毁损等安全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重大险情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抢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
(三)保持不可移动的革命历史文化遗存环境整洁,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其所依存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宣传教育、保护利用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革命历史文化遗存的修缮和修复,应当遵循尊重原貌、不破坏历史风貌、最小干预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
革命历史文化遗存出现坍塌、损毁、灭失等重大安全隐患的,退役军人事务、旅游和文化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保护责任人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缮、修复。
退役军人事务、旅游和文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对修缮、修复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监督。
革命历史文化遗存的修缮、修复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修复能力的,可以向市、区人民政府申请经费或者补助。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挖掘阐释革命历史文化的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融合多种媒体资源,创新传播方式,对革命历史文化进行广泛宣传。
旅游和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以革命历史文化为题材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电影、公益广告、出版物等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
鼓励组织和个人以琼崖革命、解放海南岛战役等革命历史文化为素材,创作文学、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美术、书法等文艺作品。
第十九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中共琼崖第一次代表大会旧址、琼崖工农红军云龙改编旧址、解放海南岛战役烈士陵园、冯白驹故居、李硕勋烈士纪念亭、李向群烈士纪念广场、秀英炮台等革命历史文化遗存开展相关的主题教育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各类学校将革命历史文化融入教育教学内容,列入研学计划,通过现场教学、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等方式,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
干部培训机构可以依托革命历史文化遗存,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具备开放条件的国有革命历史文化遗存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将其所有或者保管的革命历史文化遗存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 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整合革命历史文化旅游资源,拓展旅游线路、内容和形式,开发琼崖革命、解放海南岛战役等革命历史文化特色旅游项目,促进革命历史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组织和个人合理利用革命历史文化参与旅游开发,推动革命历史文化旅游与自然生态、滨江滨海休闲、农旅结合等旅游项目的融合发展。
第二十二条 在宣传教育、展览展示、创作传播、旅游介绍等活动中,对涉及革命历史文化以及革命历史文化遗存的内容和讲解词等应当尊重历史,确保准确、完整、权威。
第二十三条 在革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单位、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