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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革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3)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退役军人事务、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革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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