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体育发展条例(2)
市和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健全市民体质监测服务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市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卫生健康、民政、工会等单位建立健全运动促进健康工作协同机制,支持开展体医结合的健康服务与疾病管理,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运动医学等特色服务,促进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第十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安全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因地制宜举办全民健身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会、老年人运动会、幼儿体育大会等,并在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开展相关主题活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本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激励机制。
社会体育指导员向公众提供健身技能传授、健身活动指导、健身知识宣传等志愿服务。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深化体教融合,健全和完善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将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等纳入教育督导评估范围。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培养学生运动兴趣,增强学生体质健康,帮助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掌握两项以上运动技能。
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和学生体育交流活动。
学校、家庭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两小时。其中,在校期间参加体育锻炼不少于一小时。
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为在园在托幼儿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体育器材等,开展符合幼儿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建立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机制。
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的体育科目考核,应当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按照国家、四川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建立体育教师、体育教练员共享机制。
学校可以按照国家、四川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专(兼)职体育教练员岗位,依法优先聘用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
鼓励退役运动员、体育运动学校和业余体育学校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社会体育俱乐部教练员等参与学校体育课后服务。
第二十条 市和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完善学校体育和体质健康管理评价机制。
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体育主管部门每年开展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抽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举办一次本辖区学生(青年)运动会。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田径、游泳、体操等基础项目,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球类项目以及学校体育特色项目,引导学生广泛参与。
第二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学校体育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和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定风险防控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定期开展校内体育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校园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急救实操培训。
第二十三条 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民政、住建、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制定和完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设置标准,规范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以及赛事活动组织服务。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四条 本市坚持政府与市场相结合,创新竞技体育发展模式,优化竞技体育项目布局,扶持社会力量办训,提升竞技体育的综合竞争力。
第二十五条 本市规划建设高水平运动训练基地,巩固提升既有运动训练基地,配置符合标准的场地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业余体校、新型体校建设,支持业余体校、新型体校建设高水平运动训练基地。
第二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多元化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后备人才培养保障和激励机制,在场地、设施、资金、人员等方面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单位予以支持。
市体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小学、初中、高中、大学梯次衔接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制,探索义务教育阶段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灵活学籍制度,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招收、引进和协同培养。
鼓励体育运动学校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合作办学。支持学校、社会体育机构等共建联办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第二十七条 本市应当建立完善运动员的选拔、培养、输送机制,组织运动员参加国内、国际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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