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体育发展条例(3)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运动员的培养和管理,其他相关单位应当保障残疾人运动员享有平等权利。
本市应当依法为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提供保障。对优秀运动员在本市落户、升学、就业、就医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市和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在就业、创业等方面为退役运动员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教练员和裁判员分级培训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教练员和裁判员培训、考核、晋升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市支持竞技体育项目市场化、职业化发展,支持运动员、教练员职业化发展,支持引进高水平职业赛事。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组建职业体育俱乐部、赞助职业体育联赛等方式参与职业体育。支持职业俱乐部多元化发展。
本市建立健全基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单位向职业俱乐部输送人才的激励机制。
第五章 体育赛事
第三十条 本市坚持简约、安全、精彩办赛,统筹推进办赛、营城、兴业、惠民,积极举办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发展“成都马拉松”、“成都天府绿道国际自行车赛”等自主品牌赛事,高质量建设世界赛事名城。
第三十一条 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参加以城市为参赛单位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四川省运动会。
本市每四年举办一次以竞技性为主的市运动会、市残疾人运动会和市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鼓励各县(市、区)积极申请承办。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安排专项资金、购买服务和提供相关资源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
第三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按照市级统筹、县(市、区)主体、社会参与的办赛模式,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市和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育发展规划要求,充分利用既有场地资源完善赛事项目布局,推行绿色低碳办赛,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定期向社会公布拟在本辖区内举办的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
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参赛方以及观众等应当遵守体育道德、相关规则,履行相应义务。各类体育爱好者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提高自治管理水平。
赛事活动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经信、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建立体育赛事综合服务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协调解决赛事重大事项,保障赛事安全有序举办。
第三十四条 本市应当加强大型赛事遗产保护,做好遗产项目开发、赛后场馆可持续利用工作。
本市积极推动体育赛事无形资产开发,依法保护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徽记、吉祥物、口号、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
第六章 体育产业
第三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丰富体育市场供给,促进扩大体育消费,规范体育市场秩序,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体育产业发展规划,依托体育场馆、专业楼宇、产业园区等载体,引进和培育体育市场主体,因地制宜促进体育产业集聚发展、特色发展。
第三十六条 本市支持发展体育制造业,鼓励企业积极研发智能运动装备、新兴运动装备、运动康复器材、运动食品饮料等体育产品。
第三十七条 本市培育发展竞赛表演、健身休闲、场馆服务、体育培训、体育经纪等体育服务业,优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健康生活需求。
第三十八条 本市鼓励户外运动、都市极限运动、科技体育、虚拟体育等领域新兴体育产业发展。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山地、水域、空域等资源依法向新兴运动项目开放。
第三十九条 本市鼓励体育与农业、商业、文化、旅游、医疗、健康、养老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体育旅游、体育康养、体育传媒、体育会展等业态发展。
市和县(市、区)体育、商务、文广旅等部门应当协同实施体育消费促进政策,培育体育消费品牌和新兴场景,发挥体育赛事活动的引流效应,激发消费活力。
第四十条 本市鼓励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数字技术、信息通信技术等在体育装备制造、体育赛事、场馆管理、运动训练、体育社交传媒、市民健身消费等领域的运用,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搭建科技引领产业创新平台。
第四十一条 本市加强对体育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完善融资扶持措施,拓宽体育产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面向体育市场开发、提供符合国家金融监管要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持续发挥相关专项资金作用。
鼓励依托体育资源交易平台,推动场馆运营权、赛事招商等体育要素资源面向社会公开交易。
第七章 体育场地设施
第四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空间布局和配套建设,形成覆盖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和满足赛事、竞训、健身的体育基础设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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