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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3)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完善再生资源回收政策和标准,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结合各自职责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第二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在公益林、公共绿地的土壤改良中优先使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支持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五章 宣传引导和社会参与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和各类媒体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培养全社会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和社会公益组织,应当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可以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等奖励方式,推动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三十三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网络、电话、信箱等投诉举报渠道,受理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情况应当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绿化作业垃圾、农业生产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察北管理区、塞北管理区和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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