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林长制河湖长制条例
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承德市林长制河湖长制条例》经2024年12月18日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31日
承德市林长制河湖长制条例
(2024年12月18日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林长制、河湖长制的实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筑牢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生态屏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林长制、河湖长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长制,是指在行政区域内设立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地、野生动植物等林草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发展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河湖长制,是指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属地责任,建立分级分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第四条 实施林长制、河湖长制,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党政同责、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责任明确、监管有力、运转高效、协调有序的林草资源、河湖管理保护体系。
第五条 本市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林长、河湖长组织体系。
乡级以上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总河湖长、河湖长。总林长、总河湖长分别由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林长由同级党政分管领导担任,林长、河湖长由同级党政其他领导担任,实行分区分片、分级分段负责。
村级设立林长、副林长、河湖长,分别由村级“两委”班子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担任。
滦平国有林场、河北茅荆坝自然保护地等经营管理单位设立林长和副林长,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林长制、河湖长制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林草、河湖管理保护,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开展林草、河湖管理保护活动。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林草资源、河湖管理保护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管理保护效能。
第八条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介应当大力开展林长制、河湖长制的宣传,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营造支持和推进林长制、河湖长制工作的社会氛围,增强全社会林草资源和河湖管理保护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参与林草资源和河湖保护工作。
第九条 对在实施林长制、河湖长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本市各级林长、河湖长是本区域内林长制、河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林长制、河湖长制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督导落实责任,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推进林长制、河湖长制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林长应当组织领导责任区域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林草生态修复与保护、林草资源灾害防控、城乡绿化与提升、林草资源管理、林草产业发展、基层基础建设、林草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等工作,强化目标责任制,统筹推进林长制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 各级林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级总林长应当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对全市各级林长制建立和实施进行总督导,协调解决林草资源保护发展重大问题。
市级副总林长负责协助总林长工作,组织制定林草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计划,落实保护发展林草资源目标责任制,强化统筹治理,推动制度建设,完善责任机制。
市级林长负责组织协调解决责任区域内林草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难点问题,督办破坏林草资源重大案件处置,督促责任区域依法全面保护林草资源,完成保护发展林草资源目标任务,督导检查林长制实施情况。
(二)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在辖区内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组织完成林草资源保护发展任务,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建立林草资源源头管理组织体系,对辖区内林草资源保护发展负总责。
县级林长负责督导责任区域林草资源保护发展任务,做好林草资源保护工作,督办破坏林草资源违法案件处置。
(三)乡级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在辖区内开展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负责护林员选聘、管理和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林草资源源头管理,对辖区林长制工作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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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