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林长制河湖长制条例(3)
第二十六条 各级林长、河湖长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林长、河湖长进行约谈: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巡查督导;
(二)对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三)未按时完成上级布置专项任务;
(四)其他怠于履行职责行为。
各级林长、河湖长对约谈提出的问题,应当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市、县、乡三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总河湖长、河湖长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责任区内发生损害林草资源、河湖生态环境重大责任事故;
(二)无正当理由,未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二)无正当理由,未落实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
(三)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林长制、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二)应当依法公开信息而未公开;
(三)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处理;
(四)违反林长制、河湖长制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损毁林草、河湖保护、管理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水务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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