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条例
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53号)
《承德市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条例》经2024年9月19日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5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承德市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条例》的决定
(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了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承德市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承德市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条例
(2024年9月19日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 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排查
第三章 基层化解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法治承德、平安承德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是指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及主管机关的领导支持下,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主体作用,依法采取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源头预防、公平合法、平等自愿、社会参与、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加强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能力建设,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为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提供保障。
市、县级平安建设主管机关负责本辖区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社会工作部门、信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本区域内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第五条 本市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考核机制,各级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完善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平台,推进数据平台互联互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市、县级平安建设主管机关负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平台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组织做好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信息收集、汇总、分流、转交办等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档案台账管理制度,落实相关工作职责。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鼓励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众等依法有序参与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法律知识,宣传典型案例,引导公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解决基层矛盾纠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在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预防排查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基层矛盾纠纷预防贯穿于工作谋划、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从源头上减少基层矛盾纠纷的产生。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作出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重大决策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制定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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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