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承德市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条例(3)
第二十八条 其他基层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网格治理措施,组织网格员通过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平台,运用“民情码”“一号通”等方式,开展网格事项在线服务、在线监管、在线流转处置,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隐患做好登记、化解等相关工作,对矛盾纠纷化解不成的,按程序上报。
对发现、掌握的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预警信息,配合采取预防措施。
第三十条 网格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社会文明风尚;
(二)通过走访巡查等方式,了解收集社情民意,反映群众诉求;
(三)排查、上报网格内各类矛盾纠纷信息,并协助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四)排查走访网格内弱势群体和特殊人群,并协同相关部门和组织开展心理疏导、救助和帮扶;
(五)其他应当承担的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法律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企业事业单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负责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单位、组织,应当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备案存档,建立基层矛盾纠纷信息共享机制,实行跟踪回访制度,防止矛盾纠纷反复。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能力建设,做到组织健全、人员充实、制度规范、运行顺畅。
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公益赞助等方式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以及人民调解组织、法官服务站点、社区警务室等建设,完善一村一法官、一村一民警、一村一法律顾问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在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中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网格员教育培训、考核评价、激励惩戒等工作机制,建立网格员动态管理机制,提供相应保障,提高网格员管理服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 纠纷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供司法救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等应当加强防范和惩处虚假调解、虚假公证、虚假仲裁、虚假诉讼等行为。
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终止调解,并如实记载调解终止理由。
依法惩处缠访、闹访以及其他扰乱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承担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职责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领导责任制的;
(二)在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工作中存在较大过失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矛盾纠纷诉求、拒不接收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相关平台、单位或者组织转交事项或者受理接收后未开展实质性化解工作的;
(四)未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纠纷的;
(五)未履行本条例规定其他职责的。
第三十九条 调解人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的调解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免职或者解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侮辱、恐吓当事人;
(三)收受、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个人隐私;
(五)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六)属于调解范围,无正当理由拒不调解;
(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