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沧州市电梯安全条例》已经2024年10月29日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5日
沧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2024年10月29日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四章 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应急处置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工程的质量监督以及电梯选型配置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人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通信运营企业加强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
交通运输、教育、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七条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电梯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八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制造的电梯质量负责,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了解、记录,为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电梯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并且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九条 电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且执行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电梯,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结构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对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标准,满足安全、急救、消防、通信、无障碍通行等要求。载人电梯应当具备停电自动平层功能。
第十一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或者变相再委托。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改造后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二条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且按照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以及电梯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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