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电梯安全条例(2)
第十三条 新安装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完成电梯轿厢内无线通信信号覆盖。既有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合通信运营企业实现电梯轿厢内无线通信信号覆盖。
通信运营企业加装无线通信信号设备时,应当避免无线信号放大设备对电梯平层通信信号造成干扰,影响电梯运行安全。
第十四条 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视频监控内容应当至少保存三个月。
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电梯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电梯有多个所有权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所有权人应当书面约定电梯使用单位;
(五)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在电梯轿厢或者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等,并保证信息完整、正确;
(二)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对维护保养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并配合做好安全工作;
(三)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停止电梯使用,做好警戒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处理,需要停止使用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告知电梯停止使用的原因、预计恢复使用日期等;
(四)确保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接到乘客被困电梯轿厢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对被困乘客进行抚慰,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五)在电梯检验、检测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检测要求,并配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完成检验、检测工作;
(六)运载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家具电器等物品时,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七)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的,应采用防火、环保材料,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装修后的电梯经制造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安全性能测试合格,按规定需要监督检验的,应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施工告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八)电梯轿厢、井道、机房加装设施设备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并通知电梯制造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现场指导;
(九)自行购买的电梯零部件,其质量和安全性能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十)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作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的,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
(二)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将物业服务费中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立账,每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收支情况;
(三)物业服务人不再作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时,应当按照规定将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电梯保修期满后,出现故障、运行异常或者存在事故隐患,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已经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业主共同决定,按照规定程序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十条 乘客使用电梯应当文明有序,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