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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沧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7)
第七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应当报送备案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作出撤销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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