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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地下水管理条例(3)

(二)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章 超采治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方案要求完成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年度任务。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保障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等。

第二十八条 除下列情形外,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

(一)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

(二)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

(三)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核查,根据其使用情况按正常使用、封填、常规封存、应急封存、热备封存和季节性关停(管控)等进行分类登记,落实监督管理制度。

报废的钻井、矿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由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依法实施封井或者回填;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封井或者回填情况书面告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无法确定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大力发展节水农业,鼓励和支持通过季节性休耕、旱作雨养、高效节水灌溉、农艺节水等措施控制和减少地下水取用量。

第三十一条 本市推进农业灌溉深度节水。支持和推动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逐步扩大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集雨补灌等节水灌溉技术覆盖面积。推进微咸水、咸水资源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实施与地表水混合灌溉。推广土壤保墒、水肥一体化、养殖废水资源化利用等种植业、养殖业节水技术。发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在种植结构调整、节水灌溉和地表水利用上的规模优势,压减农用地下水开采。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农业农村、气象、供电、水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定期会商机制,适时开展土壤墒情监测和降水预报,结合区域特点、作物种类,测算农业灌溉需水量,合理制定引蓄水计划,加强农技下乡服务,指导农民适时、适量灌溉,减少地下水开采。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计量设施建设。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进行计量。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业灌溉地下水取水井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引黄工程和其他重点地表水水源工程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完善地表水置换地下水的输配水工程设施,扩大地表水供水范围。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湖水系连通工程整治和农田水利建设,以河代库、以渠代库、以塘代库,提高地表水输送和存蓄能力。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推进雨雪水收集、存蓄和利用。建立多种水源联合调度机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引调水、本地地表水和非常规水,减少地下水超采,改善水生态环境。

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在有条件的区域,科学论证地下水回补可行性,依据有关规定标准,合理开展地下水回补,加强地下水水源涵养,增加地下水战略储备。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争取国家和省在工农业节水、替代水源供给、公共供水管网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支持的力度。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挥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协作配合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加强地下水监测,并建立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为节约、保护地下水和监督地下水开发利用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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