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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3)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在城镇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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