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河太原城区段风景区管理办法 (2)
(五)破坏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环境;
(六)电鱼、毒鱼、炸鱼、网鱼或者在景区水域沿岸、景区所属跨河桥梁等非指定区域内钓鱼;
(七)在非指定区域内游泳、滑冰、踢球;
(八)擅自设置经营服务摊点、张贴广告、兜售各类物品;
(九)从事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相关禁止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汾河景区自行车道除景区内部作业车辆外,仅限于非助力自行车通行,禁止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车辆驶入。在汾河景区自行车道通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汾河景区管理规定。车辆在汾河景区自行车道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汾河景区的保护、开发、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汾河景区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活动的违法行为,对汾河景区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汾河景区管理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汾河景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5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二次修正的《汾河太原城区段风景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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