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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太原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98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太原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的决定》已经2024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范兆森

2024年12月30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太原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的决定

  为了规范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001年1月4日公布的《太原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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