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
五、将《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修改为:“本市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在申请开办旅馆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告知承诺书和申请登记表,并按照告知承诺事项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材料;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或者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四)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六)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修改为:“对符合开办旅馆条件的申请,区公安机关应当作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主管部门的名称、个别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附件2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一、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1990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月1日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北京市园林局发布)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居民楼邮政工作的若干规定(1992年12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
三、北京市邮政通信设施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2002年9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8号令公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四、北京市地下铁道通风亭管理规定(1992年12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3月1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
五、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2011年6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3号令公布)
六、北京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责任追究办法(2002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7号令公布)
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在城市建设中分散插建楼房的规定(1991年7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1月17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八、北京市涉外宾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管理规定(1994年8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0月18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
九、北京市实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若干规定(1991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2月1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发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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