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移动、损坏城市桥涵设施和测量标志;

(八)堆放、储存腐蚀性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

(九)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机动车、畜力车;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和从事加工修理等经营活动;

(三)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四)降低路沿石和修建道路出入口;

(五)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占用城市道路应当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城市道路应当缴纳挖掘修复费。费用的收取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批准文书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二)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三)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

(五)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渣土和搭建临时工棚的,应当保持规范、整洁。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第二十七条 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八条 挖掘城市道路涉及到测量标志、地下管道、电缆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与设施产权单位协商处理。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原因需要挖掘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等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挖掘城市道路抢修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挖掘道路开始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因意外事故损坏城市道路的,责任人在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在施工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理现场,并通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凡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各类检查井的井圈井盖,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产品标准。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符合城市道路验收及养护技术规范。对不符合城市道路验收及养护技术规范的井圈井盖,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产权单位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上的井盖,应当有使用性质的标志和防盗功能。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保持井盖完好,发现丢失、损坏、移位、震响等非正常情况,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装、维修或者更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井盖或者圈占圈压井盖。



第五章 城市公共停车场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安全便利的原则。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公共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

第三十六条 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政府相关建设标准和停车场设计要求,配套建设供电、照明、消防、排水防涝、视频监控、安全防护以及停车引导等设施,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按照要求设置或者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第三十七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停车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第三十八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识,载明服务项目、监督电话、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二)接入机动车停车管理信息平台,采集并实时传输停车数据;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