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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23号

 

《阳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4年12月30日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2日

 



阳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2024年12月30日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

第三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遵循源头治理、防治结合、协同监管、排污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领导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和协调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检验等情况进行审核。

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机动车发动机、机动车污染源控制装置维修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产品质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证、机动车维修单位计量器具以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料、润滑油和添加剂产品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商务部门负责对报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拆解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科学研究、开发应用。

鼓励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八条  在本市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第九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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