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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3)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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