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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2)
(十一)落实激励政策。各地要指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技能人才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实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技能人才使用相衔接。要及时采集统计持证技能人才信息,畅通职业发展通道,促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培养使用待遇衔接。
五、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做好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医保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促进部门信息共享。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指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做好用工需求、学历技能、岗位适配等分析,明确就业培训数量规模和培训评价层次等需求,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促进培训与就业供需衔接、动态平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和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目录清单管理和质量监督。教育部门要指导职业院校对照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深化职业院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畅通就业渠道。民政部门要指导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及养老护理员参与长期护理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农业农村、商务部门要积极支持引导农村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人员等参与长期照护师培训,拓展能力水平。
(十三)落实支持政策。各地要根据本区域长期照护师就业用工需求情况,将其纳入人才需求目录、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结合实际将长期照护师列入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重点产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长期照护师和长护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好就业扶持政策。将长期照护师培训纳入“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按规定做好支持。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长期照护师政策宣传和培训动员。通过开展宣传服务周(月)、政策下乡等活动,用好网络及新媒体、现场咨询、服务热线、上门宣传等方式,提高政策知晓度。支持打造长期照护劳务品牌和优质特色培训课程、师资、教材、机构,扩大社会影响力。选树宣传参训就业增收的先进典型,塑造长期护理服务良好职业风尚,营造关心支持长期照护职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国家医保局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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