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典型案例
案例一:上海某公司与合肥某船务公司海事强制令纠纷案
案例二:老挝某进出口公司与中国某公司、老挝某贸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重庆渝某铁路公司与重庆施某建筑材料公司、重庆市某区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四:蒙古国某公司与内蒙古某木业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案例五:海南某特科技公司与端某某、香港某公司、新疆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例六:重庆某航空投资公司与某通用航空公司、某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上海某公司与合肥某船务公司海事强制令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案涉4台轨道吊运装备抵达广西钦州港,承运人合肥某船务公司以运输合同相对方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费等为由,拒绝靠港配合卸货,并主张留置权。收货人上海某公司称,案涉4台轨道吊运装备(价值将近1亿元)专用于西部陆海新通道重点建设项目钦州港大榄坪南作业区9#—10#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如不及时卸货,将影响重大项目建设,且其还可能面临高额的索赔。同时,货物长期滞留海上,恶劣的环境也给货物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为此,上海某公司向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合肥某船务公司靠泊指定码头并配合卸货,并提供了1000万元的担保。
【裁判结果】
北海海事法院审查认为,上海某公司已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为案涉货物的收货人,在货物到港后有权要求合肥某船务公司交付案涉货物;合肥某船务公司争议金额明显低于案涉货物价值,不立即卸货会扩大损失;上海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海事强制令。海事强制令作出后,合肥某船务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复议,法院依法对复议进行审查,并驳回合肥某船务公司的复议申请。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于2023年3月就卸货达成和解协议,并安全将案涉货物卸于指定码头。
【典型意义】
本案系灵活适用海事强制令制度,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的典型案例。港航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海事司法审判的服务和保障,海事强制令是海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制度,通过及时准确作出海事强制令,可以避免因当事人的纠纷影响项目建设、扩大损失。钦州港大榄坪南作业区9#—10#自动化集装箱泊位是国家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统筹推进的重点建设项目。本案中,案涉4台轨道吊是该泊位配套的26台轨道吊中的一部分,属于高价值、高精尖的自动化码头配套设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灵活审慎运用执行措施,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涉货物最终安全顺利靠港卸货,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裁判文书】
【一审案号】北海海事法院(2023)桂72行保2号
案例二
老挝某进出口公司与中国某公司、老挝某贸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中国某公司与老挝某贸易公司签订《货物公路运输合同》,约定中国某公司委托老挝某贸易公司办理货物的口岸装卸、运输、老挝进口清关等事宜。合同履行过程中,老挝某贸易公司和老挝某进出口公司签订《业务及债权转让确认协议书》,约定老挝某贸易公司将前述合同项下业务及债权转让给老挝某进出口公司。后经老挝某进出口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结算,双方就欠付运费数额发生争议。老挝某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国某公司支付应付款项。诉讼过程中,老挝某进出口公司与老挝某贸易公司均主张适用中国法律作为解决本案纠纷的准据法,中国某公司主张涉及合同债权转让的准据法应适用老挝某进出口公司与老挝某贸易公司法人设立登记地法。
【裁判结果】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并据此认定老挝某贸易公司2021年1月21日将《债权转让通知书》转交中国某公司时,债权转让对中国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该院判决中国某公司向老挝某进出口公司支付欠款。中国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案涉债权转让合法性的判断应适用老挝法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债权转让双方即老挝某贸易公司和老挝某进出口公司均选择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一审法院根据中国法律判断老挝某贸易公司和老挝某进出口公司的债权转让是否合法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老挝作为同中国山水相连的友好邻邦,是中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合作伙伴,也是共建“一带一路”的积极参与者。本案是涉老挝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法院准确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准据法,认可了债权转让的效力,依法支持外国当事人要求支付欠付运费的诉讼请求,并及时执行到位,体现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是人民法院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例。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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