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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届】19号

《晋中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12月27日经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3月26日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31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晋中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5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7日通过的《晋中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晋中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4年12月27日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城乡统筹、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宣传和指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监督考核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动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开展志愿者服务、社会实践活动。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科技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源头减量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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