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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4)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且应当进行专门处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四)渣土,是指冬季燃煤、日常炊用产生的炉渣,清扫屋院产生的灰渣,翻修房屋和院落产生的小规模建筑垃圾等。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渣土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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