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的通知(2)
第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经营主体市场注册、变更和退出等相关服务,负责披露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信息,提供结算依据,配合电力调度机构开展交易组织相关工作。
第三节 市场成员注册
第十四条 经营主体原则上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取得法人授权)、依法依规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符合豁免政策除外),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资质良好。
第十五条 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的经营主体应当具备接收、执行市场出清结果或调度指令的技术能力。
第十六条 各类具备提供电力辅助服务能力的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获得容量电费的经营主体原则上应当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申报。
第十七条 各类经营主体必须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程序后,方可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当市场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 因退役破产、政策调整、系统约束限制等原因无法继续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的经营主体,应结清相关费用,通过转让或终止等方式处理未履约完的合同,由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退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第三章 市场设立
第十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要、电能量市场建设情况等,提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需求,拟定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品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和系统实际需要,制定相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拟定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分析报告,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分析报告应当包括本地区电力系统运行特点、电能量市场建设情况、建设辅助服务市场必要性、影响因素分析、有关工作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经营主体、市场运营机构等分析论证需求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品种、交易机制、价格机制、限价标准、费用传导方式等实施方案,征求当地能源、电力运行等部门意见后,报国家能源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实施方案,组织市场运营机构起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实施细则,依据系统安全运行需要、电力辅助服务成本、历史数据调查、模拟测试结果、市场激励效果以及对电价的影响等,合理确定市场相关参数,并广泛征求意见,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第二十四条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包括交易申报、市场出清、交易结算、交易管理、信息发布、安全校核等功能模块,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市场规则要求。
第二十五条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设立新品种时,市场运营机构应当依序开展模拟试运行、结算试运行、正式运行。
(一)模拟试运行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经营主体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申报,检验技术支持系统功能,适时依据市场出清结果进行生产调度;根据模拟试运行情况对市场规则提出修改建议、对技术支持系统进行完善,对关键流程进行记录备查;形成模拟试运行分析报告。
(二)结算试运行内容主要包括:依据市场出清结果进行生产调度结算;根据结算试运行情况对市场规则及相关参数提出修改建议、对技术支持系统进行完善,对关键流程进行记录备查;形成结算试运行分析报告,评估辅助服务市场作用和影响。
(三)正式运行内容主要包括:按市场规则连续不间断运行市场,保障技术支持系统正常运转,依据市场出清结果进行生产调度并结算,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披露、市场干预、争议处理等。
(四)首次结算试运行和开始正式运行的时间间隔不小于1年。
第二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牵头研究提出对市场运行关键参数的修改建议,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市场品种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中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品种主要包括调峰服务、调频服务、备用服务、爬坡服务等。
第二十八条 调峰服务是指经营主体为跟踪系统负荷的峰谷变化和可再生能源的出力变化,根据调度指令或出清结果调整发用电功率(包括设备启停)所提供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调频服务是指经营主体为减少系统频率偏差(或联络线控制偏差),通过调速系统、自动功率控制等所提供的服务。调频服务主要为二次调频服务。二次调频服务是指经营主体通过自动功率控制技术,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自动功率控制(APC)等,提供的有功出力调整服务。
第三十条 备用服务是指为满足系统安全运行需要,经营主体通过预留调节能力,并在系统运行需要时于规定时间内调整有功出力的服务。
第三十一条 爬坡服务是指经营主体为应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带来的系统净负荷短时大幅变化,具备较强负荷调节速率的经营主体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出力,以维持系统功率平衡所提供的服务。
第五章 交易组织
第三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照电力系统需要和经济调度要求,综合考虑电源结构、电力送出受入、净负荷曲线波动和最大统调负荷等情况,提出各类辅助服务市场需求信息。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的经营主体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相应交易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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