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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的通知(4)

(一)辅助服务供需风险,指辅助服务供应紧张,较难满足辅助服务需求的风险。

(二)辅助服务市场力风险,指具有市场力的经营主体操纵辅助服务市场价格的风险。

(三)辅助服务市场价格异常风险,指部分时段或局部地区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持续偏高或偏低,波动范围或持续时间明显超过正常变化范围的风险。

(四)辅助服务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风险,指支撑辅助服务市场的各类技术支持系统出现异常或不可用状态,影响市场正常运行的风险。

(五)网络安全风险,指因黑客、恶意代码等攻击、干扰和破坏等行为,造成被攻击系统及其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被破坏的风险。

第五十八条 市场运营机构按照有关程序对市场风险进行预警,并报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

第五十九条 市场运营机构负责编制风险处置预案,包括风险级别、处置措施、各方职责等内容,并滚动修编。风险处置预案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六十条 市场风险发生时,各方按照事前制定的有关预案执行,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对市场进行应急处置,详细记录应急处置期间的有关情况,并报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全国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监管职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监管。

第六十二条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监管对象包括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的各类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等。

第六十三条 各地电网企业应定期向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等报送辅助服务交易的价格、费用、各类经营主体收益和分摊情况。

第六十四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做好辅助服务市场建设运行、出清价格、费用传导与分摊等情况的监测分析。

第六十五条 经营主体对辅助服务交易存在争议时,可向市场运营机构提出申诉意见,市场运营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实并予以答复。经营主体认为仍有争议的,可通过市场管理委员会调解,也可提交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协调;协调不成的可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解决争议。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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