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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忻州市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5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9日通过的《忻州市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忻人发﹝2025﹞2号

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忻州市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条例》经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9日审议通过,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1日





忻州市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条例

(2024年12月19日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佛光寺文化景观的保护和管理,赓续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佛光寺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弘扬利用、保障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维护自然环境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机融合,确保文化景观的真实性、完整性、协调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工作,建立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管理的相关重大问题。

五台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措施。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五台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宗教事务、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佛光寺文化景观是不可再生的文化景观资源,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的义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五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方式设立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七条 广播、电视、刊报、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的公益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并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开展佛光寺文化景观遗产保护利用传承宣传活动,增强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的公众保护意识。

第八条 对在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九条 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规划,确定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范围是四周山脊线围合区域,东界至佛光梁山脊线,南界至大梁山脊线,西界至峨盂山山脊线,北界至小土木梁山脊线。

第十条 佛光寺文化景观包括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按照下列要求保护:

(一)自然山水:保护山体本体,保护峰峦轮廓的完整性,保护山林资源;保护水系走向、宽度和生态护岸;保护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空间格局和景观视域:保持坐东朝西空间格局的组成要素完整性;保持峨盂山、小垴山等山峦叠嶂的空间秩序,加强景观视域范围内建设管控。

(三)文化线路和历史聚落:保护1937年梁思成、林徽因考察文化线路的位置、走向,设置标识牌,提示历史信息;保护闫家寨村和佛光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附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保持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文物古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由五台县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公布,制定保护措施。

(五)文化艺术遗存:加强保护修缮和日常维护工作,开展高清数字化扫描建档,建立数字博物馆,加强宣传推广。

(六)精神文化:应当保持佛光寺文化景观的人与自然在精神层面的互动、天人合一的营建智慧与时空观、兼收并蓄的文化包容性。

第十一条 在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范围内进行大型游乐、文体、演出、会展、训练、竞赛等活动,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五台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界碑,作出标志说明,在醒目位置设置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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