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法兰产业发展促进条例(2)
第二十条 鼓励法兰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示范应用。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支持法兰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设计和过程控制,提升关键环节、关键产品质量管控水平。
第二十二条 支持法兰企业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鼓励法兰企业、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等制定满足市场需要、适应技术发展方向的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
第二十三条 鼓励法兰企业实施品牌提升工程,发展品牌文化,培育产业、企业、产品品牌,加强知名品牌培育和宣传推介。
第二十四条 鼓励法兰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提升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培养具有战略思维、资本运作、风险管控、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的企业家队伍。
第二十五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要素市场制度,降低法兰产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融资成本和工业用电、物流等要素成本,促进法兰产业发展的人才、土地、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
第二十六条 鼓励法兰企业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创新创业项目,帮助解决引进人才及其家属的户籍、医疗、教育、住房等问题,并在项目申报、科研活动等方面提供支持。
支持企业依托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完善产教融合的人才培育模式。
第二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法兰产业的金融产品,完善授信制度,降低法兰企业融资门槛,支持引导法兰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法兰企业挂牌、上市、发债。
第二十八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对法兰企业权利义务、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应当事先征求相关企业的意见。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当设置适应调整期。对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更对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推动法兰企业在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能评环评、市政公用服务连接等全流程一次性办理。
第三十条 鼓励法兰企业参与境内外经贸会展交流活动,鼓励优势企业利用资金、品牌、技术、资源、市场等优势,跨地区、跨行业开展合作。支持法兰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扩大进出口规模。
第三十一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法兰产业的宣传推广,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法兰产业公益宣传,提升区域品牌影响力。
第三十二条 法兰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引导法兰生产经营主体依法生产经营,为法兰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指导、人才培养和品牌推介等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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