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黄酒产业发展促进条例(2)
第十九条 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加强黄酒相关专业学科建设,支持黄酒企业与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开展合作,建立黄酒产业科技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黄酒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四章 保护与服务
第二十条 黄酒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生产、销售、服务等全过程可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黄酒的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及标准。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重点的黄酒生产环境保护区,建立地理标志产品黄酒酿制管理制度,落实相应保护措施。
依法取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黄酒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并在其产品上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 鼓励黄酒生产企业申报绿色有机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以及名牌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的认定,开发优质、特色、高端产品,打造黄酒产品品牌和企业品牌。
第二十四条 鼓励黄酒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加强自主创新,依法申请注册商标、专利,开展著作权登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保护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黄酒产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黄酒产业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提升。
第二十六条 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黄酒文化与旅游、商业融合发展,在黄酒小镇、特色街区、主题公园等规划建设中融入黄酒历史文化元素。
鼓励和支持忻州市黄酒生产企业设立黄酒产品和文化展示中心,宣传和弘扬黄酒历史文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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