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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办法(2)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文明有礼;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公共设施出入口先出后进、先下后上,不拥挤;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五)保护乡村自然风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优化人居环境;

(六)积极保护生态环境,自觉减少废气、废水、废渣等各类污染物排放,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园林工人、快递从业人员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免费提供饮用水、饭菜加热、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广泛开展形势政策宣传解读,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溺爱、放任、纵容,教育引导其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拓宽志愿服务领域。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扶贫、济困、帮老、救孤、赈灾、恤病、助残助学、医疗救助等公益慈善活动。

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为公益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严重不文明行为,或者在大型活动中因发生不文明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共同约谈该单位或者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和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妨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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