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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2)
  (五)故意传播传染病; 
  (六)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传染病疫情信息; 
  (七)其他妨害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安排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 
  (二)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是指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发布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诊断标准的人。 
  (三)病原携带者,是指感染传染病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四)流行病学调查,是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 
  (五)人畜共患传染病,是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包虫病等。 
  (六)自然疫源地,是指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 
  (七)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传染病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鼠、蚊、蝇、蚤类等。 
  (八)医疗机构感染,是指在医疗机构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感染和在医疗机构内获得、离开医疗机构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进入医疗机构前已开始或者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疗机构感染。 
  (九)实验室感染,是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传染病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十)消毒,是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十二)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十三)暴发,是指在局部地区或者集体单位短时间内突然出现很多症状相同的患者。这些患者多有相同的传染源或者传播途径,大多数患者常同时出现在该病的最短和最长潜伏期之间。 
  (十四)流行,是指在某地区某病的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发病率水平。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传染病防治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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