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5)
电商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产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相关网络销售经营者核实,依法采取自查整改、暂停发布产品信息、暂停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电商平台经营者获知平台内网络销售经营者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取消备案等,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网络交易服务。
第四十七条 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当质量管理体系出现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审核内容至少包括:
(一)质量管理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定的符合性;
(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培训与实施;
(三)质量管理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以及数据记录的备份保存是否满足可追溯要求;
(四)对平台实施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行为制止、质量安全投诉管理和处置等情况是否进行分析及采取有效措施;
(五)质量管理体系重要变更情况,包括: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变更情况,网站、客户端、应用程序及其相关软件系统名称变更,交易模式变更等;
(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的问题是否有效整改。
第四十八条 电商平台经营者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应当有记录,包括审核的基本情况、内容和结果等。
针对审核发现的问题,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调查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跟踪和评估。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制定适用本辖区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相关要求。
第五十条 本规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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