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
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有安全隐患的,其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清洗、维护;附着于街路两侧建(构)筑物上的电力、通讯等设施及管线,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隐蔽设置。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规划及时改建、扩建;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建设进行严格管理,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应急处置机制,依法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不得进行建设施工。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消防设施、供电设施、通讯设施、绿化设施、亮化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保持设施完好、干净、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公用设施上刻画、涂写等;
(二)擅自在城市公用设施上搭建、悬挂、张贴附外设施或者其他物品装置等;
(三)擅自设置、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用设施等;
(四)其他可能影响城市公用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工程工地、市政工程工地、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拆除工地、闲置建设用地区域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墙(围挡),实行封闭施工,影响交通的,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设置交通引导警示标志、公示交通秩序恢复时间;
(二)工地出入口及施工通道应当进行硬化,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冲洗除尘,封闭运输;
(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土石方及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尘措施;
(四)合理安排施工时段,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噪声;
(五)不得擅自利用待建工地从事经营活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铺装或者有效覆盖,不得倒存垃圾;
(六)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并进行场地平整。
第二十一条 市政道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面干净整洁,主干道设有盲道、路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并保持完好畅通;
(二)道路交通信号、技术监控设备、护栏隔离桩等安全设施的设置符合有关规定,地名标志等公共标识规范清洁;
(三)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存车处设置合理,管理有序,车辆停靠整齐、朝向一致,无违规占路和占压便道、盲道等不文明行为;
(四)有关城市道路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申请延期;
(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三)临时封闭道路的,应当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
(四)工程完工,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园林管理单位应当规范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保持作业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占用、毁损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不得破坏、损坏绿化种植,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
在城市公园广场、绿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广场、公园管理单位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或者备案,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临街的各类门店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活动要在店内进行,不得在店外堆放物品、进行经营作业;
(二)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三)从事餐饮等经营的,应当按规定处置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等排入污水排放管道,或者直接倒入树坑、绿地内;
(四)门店内应当设置垃圾容器、排水设施等,保持环境整洁。
第二十五条 大型户外广告、门头牌匾、LED屏、亮化设施的设置应当征得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户外广告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影响所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二)门头牌匾设置应当保持外型美观、功能完好,按规定亮化,体现书法城特色,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文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蒙古文;
(三)LED屏、亮化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影响公共交通和市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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