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汉路步行街区管理规定
(2025年4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令公布  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汉路步行街区管理,优化标志性商圈业态、功能和服务,促进打造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江汉路步行街区(以下简称步行街区),南至沿江大道,北至京汉大道,西至中山大道六渡桥,东至中山大道南京路,包括江汉路步行街周边支路构成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江汉路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南起江汉关,北至京汉大道,包括江汉路干道和联通道,干道两侧障碍线以内的相关路段,以及上述干道、路段两侧建筑物和配套建设的广场、绿地的区域。
步行街区、步行街范围的调整,由江汉区人民政府会同江岸区人民政府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步行街区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步行街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在步行街区探索实施促进消费环境建设的政策措施。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城管执法、商务、文旅、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步行街区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江汉区人民政府设立步行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步行街区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步行街区管理制度以及日常巡查、执法等工作机制;
(二)协调组织实施步行街区公共秩序、市容环境、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景观亮化、外墙立面、市政设施等综合管理,统筹步行街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工作;
(三)指导步行街区商会组织推进文明示范街区建设;
(四)协调江岸区大智街、一元街履行步行街区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步行街区相关管理制度;
(五)市人民政府以及江汉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岸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江岸区大智街、一元街和江汉区花楼水塔街、民权街、前进街、满春街应当配合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做好步行街区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江汉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江岸区人民政府,根据武汉市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步行街区发展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听取步行街区相关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
步行街区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步行街区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景观提升、交通组织、业态和相邻区域发展等内容。
第六条  江汉区人民政府与江岸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步行街区发展规划和相关区域更新需要,按照城市更新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更新行动计划,实施区域更新,推动业态升级,优化空间结构,开发文化资源,塑造特色风貌。
第七条  电力、电信、排水、排污、管道等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应当符合步行街区的整体风貌,新建管线应当采取隐蔽方式敷设。
第八条  江汉区人民政府与江岸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步行街区建设高标准无障碍环境,与城市无障碍路线无缝连接。
第三章  商业运营
第九条  江汉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江岸区人民政府,根据步行街区发展规划,按照提升传统业态、布局新兴业态与发展壮大特色名优品牌和老字号品牌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步行街区业态指导目录。
第十条  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步行街区的日常招商、业态调控、商业管理以及企业、商户入驻服务等工作,引导企业、商户按照步行街区发展规划、业态指导目录进行经营,优化步行街区的市场环境,提升业态品质和经营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江汉区人民政府与江岸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步行街区资源优势,推进步行街区的商业与旅游、历史文化传播相融合。
鼓励步行街区市场主体开展符合步行街区功能定位的特色市集、展览展示、文化演出等活动,打造旅游精品线路、文化体验场景,并加强与周边旅游资源、文化场所的融合互动。
第十二条  鼓励步行街区行业组织根据步行街区功能定位,制定自律规范、服务规范,建立行业信用机制,实现行业组织成员自我管理、良性竞争、共同发展。
第十三条  鼓励步行街区市场主体和行业组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智能导游导购、智能支付、线上线下联动等应用探索,打造宜游易购数字消费场景。
第十四条  鼓励步行街区市场主体和行业组织开展绿色商场、绿色旅游等创建活动,提升绿色消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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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