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汉路步行街区管理规定(2)
第四章  综合管理
第十五条  江汉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统一承担下列工作:
(一)步行街两侧建筑物外立面的户外广告、景观亮化、招牌标识的管理;
(二)步行街的道路维护、临时占用和挖掘管理;
(三)步行街的公用设施和绿化景观管理、维护、保养等工作;
(四)步行街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下列涉及步行街的市容环境、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等行政许可事项,可能影响步行街整体风貌、管理秩序的,应当告知步行街区管理机构: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二)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
(三)建筑物进行外部装饰、装修;
(四)改变公共设施的风格、式样和位置;
(五)户外广告设置;
(六)占用道路和广场进行商业、服务业经营或者举办文化、宣传、展示、咨询等活动。
第十七条  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道经营,兜售物品;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三)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五)从事违背《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户外直播等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影响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环境卫生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八条  步行街(与中山大道、江汉二路和江汉四路交叉路口除外)实行步行化管理,禁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入,但残疾人专用车、手推儿童车和执行公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抢险车辆除外;确需进入的环卫作业等车辆,应当服从步行街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九条  步行街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外立面整洁和完好,承担安全保护责任。 
第二十条  步行街区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规定,保持安全、美观、整洁。鼓励设置体现区域特色、艺术性和创意性的户外广告、招牌。
城管执法部门在组织编制步行街区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和招牌标识设置规范时,应当征求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及相关商会组织、商户、社会公众的意见,并根据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步行街区环境、建筑风格、业态特点等,明确步行街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的步行街区大客流应对和反恐防暴机制,加强对步行街区人群聚集安全风险的预防、控制和消除等工作。
步行街区依法设置必要的设施,对客流实施动态监测、报告、预警,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疏导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市加强步行街区的党建引领,建立多方参与、共治共管的管理运行机制,推动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以多种方式参与步行街区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江汉区人民政府与江岸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消费者投诉跟踪反馈机制,畅通投诉反馈渠道,及时处理投诉问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劝阻制止,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车辆擅自进入步行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非机动车在步行街内任意停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江汉路步行街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的《武汉市江汉路步行街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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