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2)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可根据公园实际、活动开展和公众需求等,在公园内依法划定临时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
公园内经营者应当坚持为公众服务的原则,依法依规经营,遵守公园管理制度,接受公园管理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临时摊贩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摆摊经营,保持场地清洁,爱护公园环境。
第十九条 在公园内举办体育、文娱、传统民俗等活动,可能影响游园秩序和安全的,举办者应当取得公园管理单位的书面同意并与公园管理单位签订协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清理场地并恢复原状。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公告活动举办方、活动性质、时间和范围。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在公园内设置广告牌匾、宣传栏等设施设备,应当征求公园管理单位意见,与公园环境相协调。设置单位应当做好设施设备日常管理,设施设备出现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等影响公园容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拆除。
第二十一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合理规定在公园内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区域、时段和噪声限值等并公示相关内容。
在公园内组织或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活动区域、时段和噪声限值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超过噪声限值音量。
鼓励公园管理单位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做好隐患排查治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公园内的游乐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并根据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游乐设施操作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
公园内应合理设置路障、防护栏、防撞设施等安全设施。危险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救生设施。非游泳区、禁烟区、防火区等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第二十三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等应对处置及防恐防暴防火等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公园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设置告示牌、施工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保障公众游览安全。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貌。
第二十五条 除下列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准许不得进入公园:
(一)婴儿手推车,轮椅车;
(二)公园内运营、活动保障和施工、养护、巡逻等车辆;
(三)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
(四)在设有自行车道的公园,未安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
准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车辆除外。
第二十六条 携带犬只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的公园的,携犬人应当束犬链(绳)牵引,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园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有条件的公园,可以设置犬只专门活动区域。
第二十七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服务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为公众提供方便、舒适的游园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公园设置便民服务点,向游客提供直饮水、应急工具、便民雨伞、充电设施、轮椅车、婴儿手推车等免费或租借的便民服务项目。
鼓励有条件的公园配备母乳哺育间、第三卫生间及绿化工等作业人员作息用房,保障相关群体使用需求。
鼓励公园管理单位运用数字化、智能化等方式为公众提供便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公园绿地开放共享工作,指导公园管理单位开放公园中具备条件的草坪和林下空间。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公布草坪和林下空间的开放时间、范围等信息,完善周边环境卫生、安全监控等配套设施,并根据游客规模、植物特性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对开放草坪实行轮换养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众进入公园应当遵守公园管理规定,文明游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二)伤害动物,损坏花草树木,破坏设施设备;
(三)在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山石、树木、雕塑等涂写、刻画、晾晒、吊挂,擅自张贴或者张挂宣传品等;
(四)擅自设置摊位、游商兜售;
(五)取土采石、排放污水、乱扔垃圾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六)在禁烟区或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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