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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执业实施办法(2)



第三章 执业认定的范围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的港澳专业机构或者港澳专业人士经执业备案后,由南沙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执业备案证书。

  工程建设领域的港澳专业机构或者港澳专业人士经执业备案后,可以在执业备案业务范围内为市场主体提供建筑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施工、工程咨询等服务。

  南沙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及相关咨询领域的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的执业备案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工程建设及相关咨询领域的港澳专业机构资质、港澳专业人士职业资格与内地相应资质、职业资格的对标条件清单,探索制定港澳承建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条件及对应材料清单。

  取得执业备案证书的工程建设及相关咨询领域的港澳专业机构可以参与南沙区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并提供相应专业服务。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备案证书的工程建设及相关咨询领域的港澳专业机构,可以在南沙区申请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南沙区统计、税务等部门应当协助并监督相关企业依法开展纳税纳统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领域的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经执业认定后,可以在以下范围内执业:

  (一)承接南沙区内战略规划、概念规划、城市研究和设计等非法定规划业务;

  (二)与内地具有城市规划资质的机构合作,承接南沙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参与编制南沙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者专题研究。

  国家和省对编制城市规划有保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领域的港澳专业机构经执业认定后,可以通过在内地设立企业或者与内地具有城市规划资质的机构合作等方式,在认定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规划设计业务。

  城市规划领域的港澳专业人士经执业认定后,可以以专家、团队或者志愿者身份参与南沙区社区设计师工作。

  第十五条 医疗领域的港澳专业人士包括医师、药剂师、护士和其他医疗专业技术人员。

  取得港澳有效医疗人员资格认可证书的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在港澳从事相关执业活动满2年且不存在内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情形的,可以通过拟聘用医疗机构向南沙区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南沙区卫生健康部门可以优化申请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登记的相关认定材料。

  第十六条 医疗领域的港澳专业人士在南沙区短期执业,执业注册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执业注册手续;重新办理时如执业注册条件未发生变更,自提交承诺书后执业有效期按照新的应聘时间延续,每次续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可以在南沙区以独资形式或者与内地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置医疗机构,包括独资医院、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诊所以及独资疗养院等。

  设置前款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南沙区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在南沙区设立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遵守除行业准入、资质管理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及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前款规定的南沙区医疗机构,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以及使用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

  第十九条 取得香港注册兽医资格的香港居民,经向南沙区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执业认定后可以在广州(南沙)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执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探索开展港澳教师在南沙区便利执业工作。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推动将南沙区纳入已取得港澳教师资格人员便利执业范围。

  第二十一条 取得港澳旅游执业资格的港澳专业人士,经南沙区旅游部门执业认定后,可以在南沙区执业。



第四章 执业保障



  第二十二条 港澳专业人士在执业认定的专业服务范围和期限内与南沙区同类专业人士具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 南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南沙区需要制定港澳工程建设、城市规划、医疗、动物医学、教育、旅游等领域职业资格认可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

  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创新创业、人才选拔与培养、评价激励等方面优化机制,对职业资格认可清单内的港澳专业人士在南沙区提供专业服务进行保障支持。

  第二十四条 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港澳专业人士培训计划,为港澳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服务。鼓励用人单位优化港澳专业人士实务能力培养机制,帮助港澳专业人士适应内地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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