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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执业实施办法(3)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南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优化港澳专业人士职称评审机制,鼓励港澳专业人士根据工作年限申报职称评审。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符合国际标准体系的港澳专业人士交流合作平台,拓宽培养和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高层次和急需紧缺港澳专业人士渠道。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港澳专业人士在创新创业、居住用房、住房公积金、办公用房、未成年子女教育、医疗保障、出入境、停居留、通勤等方面提供便利。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日常联络机制,及时收集和协调解决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诉求,为其在南沙区执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及时化解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在南沙执业中的矛盾纠纷;积极引进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及港澳专业人士担任特邀调解员、仲裁员,对接港澳仲裁规则,为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提供多样、高效、便捷的解决矛盾纠纷途径和服务。

  市法律援助机构和南沙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在南沙区工作或者生活的港澳专业人士提供与本地居民同等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十九条 南沙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澳律师人才培养创新机制,设立港澳律师执业孵化站,提供政策宣介、律所对接、技能培训等一站式全过程服务;搭建港澳律师对话平台,与港澳律师会等机构建立常态化联系,深化粤港澳三地法律服务领域合作。

  第三十条 南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港澳相关机构在南沙区内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合作办学。



第五章 监管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经执业认定的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在南沙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在南沙区执业的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取得相应港澳执业资质或者执业资格的,由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二)未经执业认定或者超出执业认定的范围从事相关专业服务的,由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发布未经认定的公告以及警示信息;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的执业认定、执业活动和违法违规等信息报送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澳合作事务办公室。

  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澳合作事务办公室应当将前款规定的信息定期向香港、澳门相关监管机构通报。

  第三十三条 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认定的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南沙区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是指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工程建设、城市规划、医疗、动物医学、教育、旅游等领域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和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士。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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