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长城保护条例
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五号
《赤峰市长城保护条例》已于2025年2月24日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经2025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9日
赤峰市长城保护条例
(2025年2月24日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城保护,规范长城利用行为,挖掘长城价值,传承长城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长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城是指战国燕长城、秦长城、汉长城、金界壕等经过国务院、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具备长城认定编码的长城点段,包括墙体、壕堑、界壕、单体建筑、关堡和相关设施等各类遗存。
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执行。
第三条 长城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保护长城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长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主体责任,将长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长城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长城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牧、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城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长城日常巡查与养护、抢救性保护、监控监测、装备购置、长城保护员补助和培训等支出。
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长城保护资金使用的监督制度。
第七条 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长城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本地长城的了解,提高长城保护意识。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长城保护公益活动,参与长城保护工作。
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利和专业指导。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长城及其环境风貌的行为依法予以劝阻和举报。
第十条 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在长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国家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和自治区长城保护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
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重要点段长城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长城保护应当根据长城保存现状,实施科学的本体保护措施,对地面仍存有建筑的长城段落,应当以维护结构安全、保存历史信息和保护历史环境风貌为主;对历史上地面部分已经坍塌或者消失的长城遗址,应当以遗址原状保护为主,做好标识说明,不得在原址重建或者进行大规模修复;对具有展示潜力的长城点段,可以结合展示服务需求按照规定适度进行局部修复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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