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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巴彦淖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



2025年3月31日,巴彦淖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3月31日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11年10月28日巴彦淖尔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31日巴彦淖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全面依法治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市情和实际出发,依法推进、积极探索;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履职。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或者审议,并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一)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本级及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预算的调整方案和财政决算草案;

(四)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债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六)决定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八)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九)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情况,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情况及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

(三)实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中期评估情况;

(四)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市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六)城镇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

(七)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扶贫、救灾等政府性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八)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重大环境事件;

(九)涉及民族团结、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

(十)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由市人民政府相关组成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一)市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立、增减或者合并方案;

(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方案;

(三)全市性的苏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四)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方案;

(五)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市人民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七)全市节能工作情况;

(八)全市文物保护工作情况;

(九)出台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情况;

(十)与外国地区缔结友好关系;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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