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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

第七条 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题,应当在每年年底提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方面应当依法及时提出。

第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或者报告。

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主任会议视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一)列入下一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计划,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不列入下一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计划,可以书面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阅,或者由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审查备案,并向提案人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计划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报市委决定。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计划确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的形式提出。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四)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情况;

(五)各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及协商情况;

(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市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报送,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智库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和评估。

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或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承办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审议三十日前,将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调研报告。调研、听证、论证后形成的报告,应当书面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阅。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要重点加强对重大事项、重大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确保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

第十六条 依法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承办部门草拟决议、决定草案,并对决议、决定草案作出必要性、可行性说明。决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在市内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无需作出决议、决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承办部门整理汇总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转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办理。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要在规定时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工作评议、专题询问等方式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采取询问、质询等方式予以监督,督促其执行。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和本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越权作出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依照本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未按要求报告的,应当作出说明,并限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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