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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6)

第七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会同有关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七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0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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