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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殡葬管理规定(3)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城市发展和殡葬改革的原则,依法规划殡仪用品经营区域。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28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2年6月25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改的《沈阳市殡葬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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